可利用電話申辦案件項目
申辦項目 |
服務說明 |
受理單位 |
復用 |
限以用戶無舊欠水費且停用期間未超過二年可電話申請恢復用水,復用應繳之復水費用及未足期水費,併第一期水費計收。(受停水處分之用戶仍請親自到當地服務所、營運所繳清欠費辦理復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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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置證明 |
電話申請用水設備裝置日期證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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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扣繳帳號 |
電話申請取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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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訊地址變更 |
水費帳單係以裝置地址郵寄,倘需變更郵寄地址請提供水號、用水名義人,即可電話申請。自本期或下期起帳單將寄至通訊地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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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帳單申請 |
請提供水號、用水名義人、 e-mail 信箱即可電話申請,水費帳單自本期或下期起採電子帳單,不再寄送紙本帳單。 |
電話申請時請告知水號或用水地址,並提供申請人姓名、電話、通訊地址等資料俾為代填申請書。
申請人電話申辦資料如有疑義或不明,經本公司聯繫補正資料,請配合提供補正;不願提供者不予受理。
申請人電話申辦資料如有疑義或不明,經本公司聯繫補正資料,請配合提供補正;不願提供者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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