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源保育與回饋費
發布日期: 2021/11/10
一、原由:
為維護水源涵養與保育,政府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,惟保護區內居民卻因全
體國民用水之公益,土地利用受到限制,為落實「受益者付費、受限者得
償」原則,中央制定法律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。
二、本公司隨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依據:
依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,承中央主管機關(經濟部)委託,自95年1月
起附徵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」。
三、附徵對象及附徵百分比:
本公司供水範圍用戶使用水源取自水質水量保護區者,需附徵水源保育與回
饋費。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=用水費×附徵百分比 5%
四、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解繳:
本公司隨水費附徵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,收費後繳交中央主管機關(經濟部水利署),納入其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,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、居民公共服務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。
為維護水源涵養與保育,政府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,惟保護區內居民卻因全
體國民用水之公益,土地利用受到限制,為落實「受益者付費、受限者得
償」原則,中央制定法律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。
二、本公司隨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依據:
依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,承中央主管機關(經濟部)委託,自95年1月
起附徵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」。
三、附徵對象及附徵百分比:
本公司供水範圍用戶使用水源取自水質水量保護區者,需附徵水源保育與回
饋費。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=用水費×附徵百分比 5%
四、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解繳:
本公司隨水費附徵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,收費後繳交中央主管機關(經濟部水利署),納入其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,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、居民公共服務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。